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國際海洋法二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Ⅱ) 
開課學期
95-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  
授課教師
姜皇池 
課號
LAW2092 
課程識別碼
A01 2833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二5,6(12:20~14:10) 
上課地點
社法24 
備註
先修科目:國際海洋法一(適用全校學士班學生)。
總人數上限:40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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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台灣大學法律《國際海洋法(二)》課程大綱


壹 緒論

海洋自古即為重要之資源所在地,先民從海洋取得部分所需之蛋白質,並從事相當之商務活動,然此時對大海資源之使用有限,利益衝突不明顯,當然相對並無庸以法律相規範。冀自近代歐洲國家之興起,因航海科技之進步,帶動海權發展,對海洋使用更加頻繁,進而利益衝突不斷,因而乃轉而要求對國際海洋活動為規範。現代國際法之父荷蘭人格羅修斯 (Hugo Grotius) 首倡「海洋開放論」,力主航海自由,將海洋定性為「共有物」 (Res Communius) ,以倡和荷蘭當時日益興盛之海上活動,往後各國因利益之不同而有不同之主張,即便同一國家,就同一之海洋問題,因國力之增減,而立場迭有變更,英美亦無以出其外。一九五八年世界各國以「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所擬草案作基礎,通過《日內瓦海洋四公約》:《領海及臨接區公約》、《公海公約》、《捕魚及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與《大陸礁層公約》為當時國際海洋活動之法律規範,然又因新情勢之發展,使原有之四大公約無以滿足世界各國之需要,乃進而從新談判,經十餘年之努力,一九八二年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LOSC) ,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美洲圭亞那成為第六十個簽約國後,達公約所需之簽約國數,使該公約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正式生效,成為當代海洋活動秩序之新規範。然就如同大部分法律規範,法規通過生效後,國際社會亦已進展至對部分條文有所不滿之地步,因而除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做詳盡介紹外,本課程亦將介紹當代對聯合國該新海洋法條文之批判;又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聯合國大會又通過聯大第四十八屆第二百六十三號決議 (G.A. Res. 48/263) 與《有關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份之施行協議》 (Agreement Relating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Part XI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 SSA) ,對該公約有關深海床之部分為大幅之修改,此外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聯合國又通過《執行 1982 年 12 月 10 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和管理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迴游魚類種群的規定的協定》(Agree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and Management of Straddling Fish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Fish Stocks) ,對公海進行魚捕之行為加以規範,本課程亦試圖介紹新通過有關國際海床制度之決議與附屬協議,以及新通過之《跨界魚種協定》之相關條文,並對該等新修改國際海洋法相關規範對我國之可能影響做一簡介與分析。


貳:課程大綱

公海【I】–引論–公海之概念–公海之法律地位與其爭議
公海【II】–公海自由–公海自由之限制–公海上之船籍國管轄權–公海上非船籍國之管轄權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 (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定義–習慣國際法與《領海公約》體系下之海峽通行制度–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體系下之海峽通行制度–LOSC體系與習慣國際法體系之異同–特殊通行制度
群島國家 (Oceanic Archipelagos)–定義與集團之形成–新法制定所扮演之角色–群島基線之劃定–新法架構下群島國所享之權利與義務
漁捕–共同財產 (Common Property)–私有財產 (Private Property) ,兼論 「專屬經濟區」與「專屬漁區」 (Exclusive Fisheries Zones) 之漁捕問題–「特定種別模式」 (Species Approaches) :溯河產卵漁種、降河產卵漁種、迴游漁種–與 1982 UNCLOS 管制模式之成效檢討–一九九五年《跨界魚種協定》
海域劃界–領海寬度之劃定–毗鄰區之劃定–專屬經濟區海域之劃定–大陸礁層之劃定–有關海域劃界條約與實踐
區域–國際海床制度之爭議:理念衝突?利益衝突?–可行方案之尋求– 一九八二年《海洋法公約》制度與一九九四年《新海床協定》
「內陸國」 (Land-locked States) 與「地理不利國」 (Geographically Disadvantaged States; GDS)–定義與集團之形成–立法期間所扮演之角色–於新法下所享之權利:參與開發海洋資源之權利、出入海洋之權利、與過境自由權
海洋環境之保護與保全–概論–海洋環境污染之來源–海洋環境管理之歷史發展–「海底委員會」與《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審議海洋環境保護與保全問題之過程–《海洋法公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與保全之主要規範–依污染源所做之規範–沿海國與船籍國有關海洋環境保護之權利與義務
海洋之軍事用途–概論–與軍事使用有關之海洋法規範–戰時有關海洋使用之規範–平時有關海洋軍事使用之規範
海洋爭端之和平解決途徑–傳統海洋法關於海洋爭端之解決方式–新海洋法所提供之方案–國際海洋法庭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海洋爭端解決之一般法律原則


參:參考書籍

本課程將賡續國際海洋法(一)之課程,英文資料採用: R.R. CHURCHILL & A.V. LOWE, THE LAW OF THE SEA (3rd ed. 1999;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中文書籍,主要仍將參考:姜皇池(著),《國際海洋法總論》(台北:學林出版社;二○○一年),以及將隨堂發送之相關參考資料與論文。

 

課程目標
 
課程要求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無資料